申請事項
應檢附證件
備 註
一、辦理船員異動
船員手冊。
二、辦理新船員證
1.身分證正本。
2.體檢表(本會索取)。
3.本人印章。
4.船主印章。
5.最近二吋半身照片5張。
6.船員基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未滿二十歲請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本會索取)及身份證影本。
工本費:
會員100元
非會員1000元
三、辦理換船員證
2.本人印章。
3.船主印章。
4.二吋相片四張(非本會會員五張)。
5.舊船員證正本。
手續費:
5.遺失切結書。
6.損壞者附損壞船員證。
五、辦理設籍
1.漁業執照正本(影印2份)。
2.小船執照(船舶檢查證書)(影印2份)。
4.買賣契約書(賣渡證)2份。
1.船主需為甲類會員,非本會會員,請先洽詢本會入會相關規定。
2.如因故無法入會,請依本會103.04.05第15屆第7次理事會決議規定辦理各項業務。
1.雙方漁業執照影印本。
2.雙方進出港簿影印本。
3.遇難漁船主證明書。
4.修繕證明書。
5.照片(全身需有船名、故障部位)。機械故障者應檢附整部引擎故障情形照片(需顯示年、月、日)。
6.岸台紀錄影印本。
如附件
(拖救所需資料)
七、船員訓練
(1)報名
(2)開課
1.僅受理本轄區漁船主報名。
2.推薦漁船已僱船員數未達上限者。
3.推薦漁船1年內出海需達90天。
【大基安型】3天半(保證金6,000元)
【小基安型】2天(保證金4,000元)
八、辦理二十噸以上漁船換發漁業執照
1.原領漁業執照正本。
2.船主印章。
3.漁船無線電對講機專用執照影本一份。
4.船舶檢查證書影本一份。
5.船舶檢查紀錄簿影本一份。
6.身分證
*船照一張
九、辦理二十噸以下漁船換發漁業執照
1.漁業執照正本。
2.小船執照影本。
4.船主身分證。
十、辦理二十噸以上漁船過戶換發漁業執照
1.買賣契約書。
2.船主身分證影本。
3.船舶無線電台執照影本。
4.船舶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5.船舶檢查證書影本。
6.船舶檢查紀錄簿影本。
7.原領漁業執照(外縣市附註銷證明)。
8.船主印章。
9.雙方印鑑證明及個人戶籍謄本(各2份)。
外縣市及改船名需另附船照二張
十一、辦理二十噸以下漁船過戶換發漁業執照
2.小船執照正本。
4.買賣契約書影本。
5.雙方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各2份)。
轉籍者(外縣市)需另附船照二張、漁業執照註銷公文。
*改船名需另附船照二張。
十二、辦理新建造核發漁業執照
1.小船執照正本。
2.漁船照片二張。
3.核准建造公文。
4.完工證明書。
5.船主身分證影本。
6.船主印章。
1.管筏執照。
2.規費250元。
4.漁業執照影本
依據「新北市漁筏管理要點」第11條規定:「動力漁筏所有人應於漁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施行檢查」。
1.漁業執照。
2.小船執照。
3.解體證明書二份。
4.小船船舶登記委託授權書(蓋印鑑章)。
5.小船註冊申請書二份(蓋印鑑章)。
6.印鑑及戶籍謄本各一份。
7.解體前、中、後照片各三份。
8.申請書(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解體)
報關簿內船員需解僱
十五、辦理二十噸以上船舶檢查
1.船舶檢查證書。
2.船舶檢查紀錄簿。
4.船舶檢查申請書一份。
5.規費。
十六、辦理二十噸以下小船檢查
1.小船執照。
2.小船檢查申請書一份。
4.規費。
十七、漁船保險
1.二十噸以下(小船執照、漁業執照)
2.二十噸以上(船舶登記證、漁業執照、檢查證書、船長及輪機長幹部證書)
保額及保費詳洽本會承辦人員。
拖救所需資料
金 山:李浥琪 電話:24981141-2
石 門:許瀚陽 電話:26383306、26381021
1.遇難漁船船主證明
2.漁船漁業執照影本(雙方)
3.遇難漁船修繕證明(本會有表格)
4.遇難漁船機件損壞部分之舉證相片(靠港照、相片需顯示日期)例如:99.08.17
5.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影本(雙方*時間需詳細)
6.漁業通訊電臺紀錄影本(漁業電台24695394、24693415、24693417)
7.詢問漁會遇難次數(他港船)
二、申請獎勵金應注意事項如下:
1.遇難船遇難原因為俥葉絞網者需附上架拆除網具照片或會同漁會人員前往拍攝潛水人員割除網具照片(需附有漁船上架照片)。
2.遇難船遇難原因為機械故障者應檢附整部引撆故障情形照片者,由全國漁會複審判定(而僅附部份故障零件照片者,不予受理)。
3.遇難船如每年遇難超過兩次者,由全國漁會函建請航政單位對該船實施特別安全檢查。
4.無電臺紀錄者,不予受理,但收訊不佳海域,經區漁會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5.船岸通話時間應在進港一小時前,否則不予受理。
6. 救難、遇難漁船或支援救助遭劫漁船應於返港後一個月內檢附各項證明文件向漁會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7.凡每年同一漁船以機械故障或絞網為由提出申請拖救漁船獎勵金達三次以上者,則自第三次起不予受理。
8.救難漁船及遇難漁船如係屬同一公司(同夥)或同一船主不予獎勵;但如為二等親內(含二等親)之漁船相互拖救,每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