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事項
應檢附證件
備 註
辦理自願性休漁之作業要點
依據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
休漁獎勵時間為前一年9/1至每年8/31止,累積出海作業90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120日以上之漁船,請備足檢附證件:
1.船主印章
2.漁業執照
3.進出港簿(須確認時間是否符合條件)
4.郵局存摺
*申請時間為當年度5/1~10/31止
買賣過戶不能併計出海及停港日數
註:經查獲在休漁期間涉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等違規情形,尚未作漁政處分者,不予核發休漁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