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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漁業務
 
更新日期:2018/11/9
 

申請事項

應檢附證件

備   註

 

 

辦理自願性休漁之作業要點

依據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

休漁獎勵時間為前一年9/1至每年8/31止,累積出海作業90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120日以上之漁船,請備足檢附證件:

1.船主印章

2.漁業執照

3.進出港簿(須確認時間是否符合條件)

4.郵局存摺

*申請時間為當年度5/1~10/31止

 

 

買賣過戶不能併計出海及停港日數

註:經查獲在休漁期間涉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等違規情形,尚未作漁政處分者,不予核發休漁獎勵金。

 



    更新日期:2022/6/24 下午 04: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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